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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彭 州 市 委 文 件(2)
招聘單位:  工作地點:  時間: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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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彭 州 市 委 文 件


中共彭州市委 彭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彭州市機關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 人才實施辦法》(2016 年修訂)的通知


各鎮黨委和人民政府、天彭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市級各部門: 

    《彭州市機關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2016 年修訂)已經十四屆市委第 8 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 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 共 彭 州 市 委 

 彭州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1 月 26 日

彭州市機關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

(2016 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人才發展環境,加快人才聚集,鼓 勵和吸引人才來彭工作,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 支撐,根據中央、省、成都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服務發展、以用為本、特事特辦、統籌實施” 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 人才。 

 第二章 引進對象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引進的人才應是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所 需的具有一定層次的專業型人才或高學歷人才,政治素質好、業 務水平高、工作業績優、身體健康、無違法違紀行為。主要包括: 

     (一)博士研究生。 

     (二)全日制國民教育碩士研究生。 

     (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 

     (四)教育專業技術人才。省特級教師;市(地、州)特級教師;在國家級(省級)重點中學任教且取得中(高)級職稱兩 年以上、曾獲當地縣(市、區)及以上表彰、個人專業賽課獲市 (地、州)及以上獎項者。 

     (五)衛生專業技術人才。取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具 有博士研究生學歷且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領軍人才或學 科帶頭人;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 的急需緊缺人才或技術骨干人才。 

     (六)其他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認定的急需緊缺的優 秀人才。 

第三章 激勵措施 

   第五條 設立“金彭人才計劃專項資金”,每年安排 2000 萬元,并按財政收入增長幅度,逐年增加投入額度。 

   第六條 引進的博士研究生,5 年內每人每月給予“專項津 貼”2500 元,給予“安家補助”30 萬元(分 5 年支付)。 

   第七條 引進的全日制國民教育碩士研究生,5 年內每人每 月給予“專項津貼”1500 元。 

   第八條 引進的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5 年內每 人每月按正高級職稱 3000元、副高級職稱 2500元的標準給予“專 項津貼”,給予“安家補助”30 萬元(分 5 年支付)。 

   第九條 引進的省級特級教師,自來我市公辦學校工作之日 起至退休當月,每人每月給予“專項津貼”2500 元,給予“安 — 3 —家補助”40 萬元(分 5 年支付)。引進的市(地、州)級特級 教師,自來我市公辦學校工作之日起,5 年內每人每月給予“專 項津貼”2000 元,給予“安家補助”20 萬元(分 5 年支付)。引進的在國家級(省級)重點中學任教且取得中(高)級職稱兩 年以上、曾獲當地縣(市、區)及以上表彰、個人專業賽課獲市 (地、州)及以上獎項者,5 年內每人每月給予“專項津貼”1500 元,給予“安家補助”5 萬元(分 5 年支付)。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引進的取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 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且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領軍人才或 學科帶頭人,5 年內每人每月給予“專項津貼”3000 元,給予“安 家補助”50 萬元(分 5 年支付);引進的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 職稱或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急需緊缺人才或技術骨干人 才,5 年內每人每月給予“專項津貼”2000 元,給予“安家補助” 20 萬元(分 5 年支付)(衛計系統引進人才激勵資金由市人才 工作專項資金與引才單位各承擔一半)。 

   第十一條 其他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認定的急需緊 缺的優秀人才,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 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承認的國(境)外碩士 及以上研究生,可享受與國內院校同等激勵政策。 

   第十三條 新引進的未享受“安家補助”的人才由用人單位 負責免費提供 5 年過渡性住房或租房補貼。 

   第十四條 同時符合多項“專項津貼”和“安家補助”標準 — 4 —的,按就高原則進行補貼,不重復享受。 

   第十五條 建立“人才綠色通道”便捷服務機制,引進人才 在辦理入戶、社保、就醫、出國(境)、子女就學等事宜時,相 關部門按規定優先辦理。配偶有到彭州就業意愿的,就業主管部 門優先推薦就業。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引進人才享受有關激勵政策的申 報工作,每年開展一次,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引進人才向用人單位申報,經主管部門預審后, 報市人才辦。

  (二)評審。市人才辦委托第三方專業評審機構進行評審, 提出建議方案。 

  (三)審定。市人才辦將引進人才擬享受有關激勵的建議方 案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四)公示。將審定人選名單在相關媒體進行 7 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落實激勵政策。 

 第五章 培養管理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從辦公條件、經費保障上鼓勵支持引 進人才開展工作。承擔省級以上課題,或取得成果被認定為省級 以上領先水平的,經申請和審批,可從市人才工作專項資金中給 予一定的課題補助。 

   第十八條 引進人才在專業技術崗位表現優秀的,同等條件 下優先推薦評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第十九條 根據專業特長,采取上掛下派、輪崗鍛煉、跟班 學習、外派考察等多種方式,幫助引進人才拓寬視野、提升能力。 

   第二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邀請引進人才列席相關會議,參 與各級決策咨詢及其它重要工作,發揮建言獻策作用。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引進人才日常管理、考察考 核、領導聯系、思想匯報等制度,做到政治上關心、思想上溝通、 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顧;涉及引進人才的重要情況,應及時反 饋市人才辦。 

   第二十二條 對自愿以辭職等方式來我市工作的專業技術 人才,由人社部門按規定重新聘用、完善人事關系手續和續接工 齡,并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三條 引進人才按規定辦理錄用、聘用等人事手續 后,由主管單位向市人才辦申報應享受的激勵政策,經市人才工 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四條 引進人才在我市最低服務年限為 5 年,期間不 得提出工作調動要求。年度考核未達到稱職以上等次的,次年不 得享受本辦法的激勵政策;因本人原因未能履行引進協議或調離 我市的,由用人單位提出意見,報市人才辦審批,取消其享受本 辦法規定的激勵政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彭州市機關 事業單位人才引進暫行辦法》(彭委發〔2012〕45 號)廢止。此前按原辦法未享受完相關激勵政策人員的人才津貼,從本辦法 發布之日起,剩余期限執行新標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委、市政府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 市委辦、市政府辦商市人才辦承擔。未盡事宜由彭州市人才工作 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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