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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彭州市委 彭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彭州市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 實施辦法》(2016 年修訂)的通知 各鎮黨委和人民政府、天彭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市級各部門: 《彭州市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實施辦法》(2016 年修 訂)已經十四屆市委第 8 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 認真貫徹執行。 中 共 彭 州 市 委 彭州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1 月 26 日 彭州市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實施辦法 (2016 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成都市委關于高層次人才 引進的戰略部署,以更大力度引進一批高層次人才,加快建成生 態名城、產業強市、幸福彭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我市范圍內依法登記、具有獨 立法人資格、稅收解繳和統計關系均在我市的各類企業引進的高 層次創新創業人才。 第二章 實施主體 第三條 設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市人才辦”), 負責全市人才引進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具體實施。 第四條 用人企業是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使用和培育 的責任主體,負責提出人才需求、搭建工作平臺、安排崗位職務、 制定配套政策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鼓勵第三方企事業單位、中介組織及個人引薦人才 來彭創新創業。 第三章 引進對象 第六條 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類型有: A 類:入選成都市級及以上人才項目的國際頂尖人才、國家 級領軍人才、地方高級人才。 B 類:彭州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的高層次創新人才和高 層次創業人才。 (一)高層次創新人才。一般應取得博士學位,年齡不超過 55 周歲,并有國內外知名企業或研發機構工作經歷,且應具備 以下條件之一: 1.在國內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副教授以上或相當職 務(職級、職稱)的專家學者。 2.曾在國內外知名企業、上市公司、金融機構、科研機構 以及社會組織擔任中高級職務,熟悉相關產業發展和國際規則的 專業技術人才或經營管理人才。 3.具有較強的產品開發能力和產業化潛力的行業領軍人才。 4.能夠解決關鍵技術和工藝操作性難題,或自主創新產品 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企業領軍人才。 (二)高層次創業人才。一般應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年齡 不超過 55 周歲,且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發明專利,且其技術成果國內先進, 具有市場潛力。 2.有自主創業經驗,熟悉相關產業發展和國際規則的專業 技術人才或經營管理人才。 3.注冊資本金不低于 100 萬元,且實繳資本不低于 50%。 4.主要創辦人(股權一般不低于 30%)帶項目、資金、技 術來彭創業,其產品處于國內領先。 (三)研發水平或擁有核心技術的產品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的 創新創業人才,經市人才辦委托的第三方專業評審機構認定后, 可以適當放寬學位和年齡限制。 C 類:其他高層次高素質人才。 (一)在我市重點產業從事與其專業相關工作的副高級以上 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或博士研究生。 (二)屬于我市產業發展急需的高級技師等高技能型人才, 或我市產業發展急需的具有工藝專長、掌握高超技能、體現領軍 作用、作出突出貢獻的實用型人才。 (三)在我市重點產業從事本專業相關工作的全日制碩士研 究生。 (四)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確定的產業發展急需 的其他緊缺人才。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七條 設立“金彭人才計劃專項資金”,每年安排 2000 萬 元,并按財政收入增長幅度,逐年增加投入額度,實行??顚S?。 第八條 首次來彭創辦企業或者首次與我市企業簽訂 3 年 以上勞動合同(服務協議),每年在我市工作時間不少于 9 個月 (創業人才不少于 6 個月),符合引進人才標準并經過規定程序被批準納入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可享受以下激勵措施: (一)專項資助。A 類按上級資助金額給予 1:1 配套資助。 B 類按 30—50 萬元的標準給予資助。C 類第 1 項按最高 20 萬元 的標準、第 2 項按最高 15 萬元的標準、第 3 項按 9 萬元的標準 給予資助。專項資助分三年按 2:3:5 比例兌現。 (二)場地支持。引進的 A 類、B 類人才,根據實際需要, 經申請,可享受三年不超過 200 ㎡的工作場所或每年最高 3 萬元 的租金補貼。 (三)統籌激勵。高層次人才通過我市申報入選高一級別人 才評選項目的,在享受上級資助資金的同時,彭州市根據所獲上 級資助的最高標準按 1:1 比例配套資助;對入圍成都市級以上 “人才計劃”答辯環節但未能成功入選的高層次人才,按國家級 20 萬元、省級 10 萬元、成都市級 5 萬元的標準給予資助。 (四)雙創扶持。引進人才承擔對我市經濟、科技發展具有 戰略意義的重點科研項目,技術在國內領先、具有廣闊市場前景 的,或引進人才創辦符合我市重點產業發展需要的科技型企業或 其他實體項目的,經遴選,根據市人才辦委托的第三方專業評審 機構綜合評估,給予 10—100 萬元的創新創業扶持資金。 (五)載體資助。對企業依托引進人才作為技術帶頭人新設 立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產學研聯合實驗室、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專家)創新工作站、技能大師工作室 等,在獲得有關部門認定后,按國家級 50 萬元、省部級 25 萬元、 成都市級 10 萬元的標準給予資金支持。 (六)表彰獎勵。適時召開大會,為入選專家人才頒發“金 彭人才”榮譽證書。為我市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或者產生重 大社會影響的高層次人才,可優先推薦為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 人選。 第九條 設立“彭州市人才伯樂獎”。對推薦上級“人才計 劃”入選者來彭創新創業的第三方社會組織及個人,按推薦 1 人 最高 10 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支持企業引進培養高層次人才, 在彭企業新引進或原有科研人員入選上級“人才計劃”的,按每 人最高 5 萬元的標準給予企業獎勵。 第十條 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同時符合享受多項激勵政策 的,按就高原則執行,屬于相同類別的不重復享受。本辦法與我 市其他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按照“從優、從高、不重復”原則 執行。 第十一條 對未納入的特殊人才及戰略發展急需的創新創 業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扶持。 第五章 申報程序 第十二條 引進人才享受有關激勵政策的申報工作每年開 展一次,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引進人才的用人單位向所在園區、鎮(街道) 或行業主管部門申報,園區、鎮(街道)或行業主管部門收集整 — 6 —理并預審后,報市人才辦。 (二)評審。市人才辦委托第三方專業評審機構,擇優評選 產生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名單,提出建議方案。 (三)審定。市人才辦將擬引進人選名單報市人才工作領導 小組審定。 (四)公示。將審定人選名單在相關媒體進行 7 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落實激勵政策。 第六章 管理和服務 第十三條 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加大對資助人才的管理考核 力度,由市人才辦牽頭,相關職能部門共同組成考核組,對資助 人才的工作實績、經濟社會效益等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享受 激勵政策的重要依據??己瞬缓细裾?,取消其資格及待遇。 第十四條 建立便捷服務機制。建立“新型人才工作站”, 為引進人才提供一對一跟蹤服務。建立領導干部聯系服務高層次 人才制度,通過座談、走訪、慰問等形式,關心關愛引進人才, 聽取意見建議,協調解決實際困難。 第十五條 建立人才退出機制。對引進人才離開我市,或因 個人原因未履行相關協議,或發揮作用不明顯的,由用人企業向 園區、鎮(街道)或行業主管部門書面說明情況,所在園區、鎮 (街道)或行業主管部門報市人才辦,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 核后,取消其享受的相關待遇。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彭州市鼓勵企業引 進高層次人才暫行辦法》(彭委發〔2012〕44 號)同時廢止。此前按原辦法未享受完相關激勵政策人員的人才津貼,從本辦法 發布之日起,剩余期限執行新標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委、市政府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 委辦、市政府辦商市人才辦承擔。未盡事宜由彭州市人才工作領 導小組研究決定。 |